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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建設廳牽頭組織出臺了全國首部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項目評估辦法《浙江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主要是對全省130家實際經營管道燃氣的經營企業開展評估,對已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但未簽署特許經營協議的燃氣經營企業,由市、縣人民政府與燃氣經營企業補簽特許經營協議后進行評估;對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管道燃氣企業,由市、縣人民政府與燃氣經營企業補簽特許經營協議,并由當地燃氣主管部門按照《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有關要求審核發證后進行評估。
據介紹,《辦法》的出臺將強化管道燃氣企業市場準入,推進燃氣企業規?;母?,保障管道燃氣用戶權益。
《辦法》強化管道燃氣企業市場準入。管道燃氣的行業監管“重點”在于市場源頭準入把控,《辦法》要求對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或協議內容不全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項目,由各地政府視評估結果采取補簽、重簽協議等措施。下一步,省建設廳將進一步出臺特許經營協議的范本,并結合“證照分離”改革工作對全省的管道燃氣經營許可證照情況進行檢查整治。
《辦法》推進燃氣企業規?;母?。管道燃氣因其自然壟斷的經營特性,地區規?;慕洜I將給企業帶來生產、經營成本上的降低,進而將改革紅利以終端氣價下降的形式傳導給用戶。根據省建設廳有關推進城鎮燃氣改革的重點計劃任務安排,要在2020年底前完成首輪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工作,并由各地人民政府在評估結果的基礎上,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以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市場化運作為手段,鼓勵城燃企業間進行規?;?、集團化整合,至2021年底,有條件的地市完成企業規?;?,形成“一城一企”。
《辦法》保障管道燃氣用戶權益。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評估事關社會穩定與公眾利益,截至2019年底,全省共有管道燃氣用戶6749792萬戶,用氣量約774422.35萬立方米,用氣人口1834.62萬人。通過評估,督促管道燃氣企業提升運營服務品質,全面提升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項目的應急儲氣能力建設、服務意見受理、安全管理內控制度等,進而確保管道燃氣用戶享受穩定的供氣服務,保障用氣報裝、燃氣器具維修、氣費繳納等服務的便利性,確保意見投訴、滿意度評價等的直觀暢通。
原標題:全國首個!浙江出臺新規 事關你家管道燃氣
來源:浙江新聞客戶端
各市、縣(市、區)建委(建設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
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城鎮燃氣經營市場秩序,提升行業本質安全,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我廳組織制定了《浙江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實施。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0年7月23日
浙江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運行,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氣監管體系,根據《浙江省燃氣管理條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評估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的指導和監督工作,牽頭建立全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專家庫,明確專家入庫的要求和程序。
市、縣燃氣主管部門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建立由政府統籌,各部門協同合作的工作推進機制,成立由市政公用事業(燃氣主管)、綜合執法、公安、發改、財政、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組成的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并制定具體評估工作實施方案。
第五條 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包括特許經營協議完整性評估和經營情況評估兩部分。
對已取得管道燃氣經營許可證,但未簽署特許經營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與燃氣經營企業補簽特許經營協議,并按照本辦法進行評估。
第六條 市、縣燃氣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編制評估報告。
第七條 特許經營協議完整性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協議條款的完整性;
(二)協議條款的合法性;
(三)應急預案的完整性;
(四)臨時接管條件的完整性。
第八條 經營情況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履行能力及供應保障能力;
(二)服務質量和用戶投訴處理情況;
(三)安全防控及應急救援能力保障。
經營情況評估以百分制計分,75分及以上為“合格”,75分以下為“不合格”,計分按照《浙江省管道燃氣特許經營評估評分標準》(見附件)進行。
第九條 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從全省管道燃氣評估專家庫中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對評估報告進行評審,評估領導小組結合專家意見作出“通過”或者“不通過”的復核意見。復核意見為“不通過”的,應當重新進行評估。
第十條 通過復核的評估報告,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個工作日,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向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反映,評估工作領導小組予以研究處理。
第十一條 公示結束后,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將評估報告報本級人民政府核準,經核準后書面告知燃氣經營企業,并在核準后20日內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十二條 對特許經營協議完整性評估不通過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完整性評估意見,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協商重新簽訂特許經營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經營情況評估意見為“不合格”的,應責令燃氣企業立即整改,并在3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當地燃氣主管部門。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據特許經營協議擬終止協議并進行臨時接管。確需進行臨時接管的,應由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在公示結束后組織召開聽證會。聽證會需提前7日對外發布公告,載明聽證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內容。
聽證會相關資料隨評估報告一同報人民政府進行核準。
第十四條 確需進行臨時接管的,應嚴格按照臨時接管預案執行,合理選擇臨時接管單位,并簽訂臨時接管協議。臨時接管期限最長為6個月,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年。
第十五條 臨時接管單位應當制定臨時接管工作方案,保證管道燃氣服務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并經評估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后實施。
第十六條 評估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原經營企業和臨時接管單位進行相關交接工作,必要時可邀請消費者代表或媒體進行監督。原經營企業拒不配合或者暴力阻擾的,可以直接接管。
第十七條 對原經營企業實施臨時接管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盡快完成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重新招標工作,組織好資產清算和資產交割,并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十八條 對不按照要求實施評估或臨時接管工作,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的,依法追究相關部門及其負責人責任。
第十九條 對阻礙評估工作或臨時接管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后,應當形成書面材料,督促管道燃氣特許經營企業落實整改措施。
評估過程中,發現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縣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管道燃氣企業特許經營評估檔案。
第二十二條 城鎮燃氣基礎設施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